理财通基金证明(理财产品证明)
银行存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整顿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1998〕60号)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为发行人的法人或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发行人自有资金的名义、依据发行人所制定的具体业务标准和业务规范从事任何募集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期货、期权等业务,不得以发行人自身或者公司的名义、依托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通基金合同指引》第 款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理财产品。
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结算两方
办理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后,商业银行必须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和期权经纪公司、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中开股票仓位,并将其接受现金、利率、汇率、固定资产、非标准化债权和政府债券等。